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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 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 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 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 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 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 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 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 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 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 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 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 关、满洲里海关负责)77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 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 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 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 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 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 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 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 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 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 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左右,确保 2020 年融资成本不上升、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 0.5 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 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 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 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 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 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 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 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78 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 1 年,财政部门给予贴 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 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 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 2020 年 3 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 财政设立 1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 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 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 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 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 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 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 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 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 率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 经营困难的,可缓缴 6 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 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9 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 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79 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 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 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 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 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 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 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 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 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 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 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 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 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 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 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 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80 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 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7 日